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睿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學森
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郭曉丰律師
林誼勳律師
被 上 訴人 林松慶
凃志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益盛律師
複 代 理人 張詠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競業禁止義務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29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請兩造說明僱傭契約關於禁止競業條款及禁止挖角條約中「affiliates」或「its affiliates」係指關係企業或關聯公司?若指「關聯公司」,係指何範圍之公司?可否特定範圍?若定義不明確或範圍廣泛,是否係對勞工不合理之限制而影響勞工之工作權或生存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