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4號
上 訴 人 趙晟宏
訴訟代理人 朱健興律師(法扶律師)
被 上訴 人 緻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興
訴訟代理人 鄭丹逢律師
宋易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關於上訴人請求每年農曆新年前1日給付年終獎金部分,請兩造各自提出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上訴人應就本院協助兩造整理之不爭執及爭執事項具狀表示意見),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6月21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華奕超
法 官 朱慧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永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