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022號
上 訴 人 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福
訴訟代理人 高振格律師
柯德維律師
被上訴人 少謙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政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潘政旺為被上訴人少謙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由孫傳明變更為潘政旺,有被上訴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憑,茲因潘政旺迄未以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身分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