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162號
上 訴 人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良
訴訟代理人 方瓊英律師
徐志明律師
戚本昕律師
劉炳烽律師
參 加 人 李恆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恆德
被 上訴 人 林淑敏
洪碧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邱瑛琦律師
章懿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林政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