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335號
上 訴 人 華琳國際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樺
訴訟代理人 劉一徵律師
被 上訴 人 雙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秀枝
訴訟代理人 李季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陳彥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