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388號
上 訴 人 獨家報導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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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邱宏修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38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構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預納裁判費並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係於民國112年1月18日對於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388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亦未繳納上訴第三審之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1月31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2月8日送達予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本院答詢表等件可稽(見本院卷第131至135頁),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陳雯珊
法 官 周珮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強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