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423號
上 訴 人 章德賢
訴訟代理人 商桓朧律師
被 上訴人 恆笙晟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政旺
訴訟代理人 王啟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4月26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于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