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462號
上 訴 人 欣銳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柏綸
訴訟代理人 陳俊成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松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46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玖仟捌佰壹拾元。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就被上訴人所提起給付貨款訴訟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依其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即被上訴人起訴時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9萬5,671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萬9,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逸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