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207號
上 訴 人 福興電業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秀群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律師
莊心荷律師
被 上訴 人 莊家文
訴訟代理人 簡大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於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8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於111年8月17日前提出被上訴人將其所持有上訴人公司股份轉讓予訴外人楊英明之正確時間及相關證明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陳 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