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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235號
上 訴 人 陳淑姍
訴訟代理人 林殷廷律師
周宇修律師
李郁婷律師
被 上訴 人 長瑞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龍建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廸吾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醇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陳 瑜
法 官 賴彥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