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271號
上 訴 人 大金鑫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老八金香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繼麟
上列上訴人因給付投資款事件,其法定代理人變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張繼麟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查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吳嘉盛已於民國111年11月3日變更為張繼麟,有其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而上訴人於同年月16日始對本院111年度上字第271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之規定意旨,自應由原裁判之本院裁定其承受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