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344號
上 訴 人 吳文坪
盧素慧
吳月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碧芬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明煌律師
被 上 訴人 陵延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炳鈞
訴訟代理人 金學坪律師
陳觀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盈餘分配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2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曾明玉
法 官 毛彥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