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355號
上 訴 人 東森海洋溫泉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星等4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355號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迄今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上訴理由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賴武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