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411號
上訴人即
被上訴人 生眾經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強生
訴訟代理人 初泓陞律師
複代理人 黃郁真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獨傲國際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湧
訴訟代理人 袁曉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