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845號
上 訴 人 鑫隆程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視同上訴人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明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被 上 訴人 童寶環
黃明偉
黃明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欣佑律師
複 代 理人 謝孟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20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