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907號
上 訴 人 龍泰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龍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複 代理 人 羅廣祐律師
被上訴人 大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見發
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4月6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汪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