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970號
上 訴 人 國際維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周信福
上 訴 人 楊佳璇
兼訴訟代理人 楊俊煌
被 上 訴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郭倍廷
訴 訟代理 人 李聖義
官俊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本院判決」欄中關於遲延利息期間「109年3月31日起至109年4月5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109年3月1日起至109年4月5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饒金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泰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