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1205號
上 訴 人 張乙文
訴訟代理人 吳珠鳳律師
黃雅筑律師
被 上 訴人 雅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原名稱王琳室內裝修有限 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00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王心芯
訴訟代理人 李軒菱
葉婷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9月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被上訴人於五日內提出已完成水電工程之總電源箱整理及電視、電話、網路出線口安裝面板施工之證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