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1205號
上 訴 人 張乙文
訴訟代理人 吳珠鳳律師
黃雅筑律師
被 上 訴人 雅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原名稱王琳室內裝修有限 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00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王心芯
訴訟代理人 李軒菱
葉婷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本件本院認為有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之必要,兩造當事人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一併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