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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上易字第154號
上  訴  人  城市學校財團法人臺北城市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馮美瑜
訴訟代理人  周滄賢律師
            葉家馨律師
被  上訴人  渤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昭福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1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兩造於民國105年3月7日簽訂「城市大學五專部制服訂購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至111年止,由被上訴人提供布料為上訴人五專部學生製造及供應如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至20甲欄所示款式之制服,並約定被上訴人須於每學年度新生註冊日當天套量學生尺寸、於開學日交付制服,故系爭契約就被上訴人製作及供應制服之工作完成事項,應適用承攬之規定,被上訴人並已依約提供106至108學年度之制服如原判決附表三所示。詎上訴人於109年2月21日通知被上訴人自109學年度起取消五專生穿制服之規定,復於同年5月11日學生事務會議中作成廢止學生服儀規定之決議,並將該決議公告於上訴人官方網頁,致學生無意願購買制服,被上訴人因而受有如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至20甲、乙、丁欄所示之庫存損害(下稱系爭損害)。上訴人取消服儀規定違反契約協力義務,經被上訴人分別於109年10月22日、同年11月18日以存證信函定相當期限,催告上訴人應恢復五專部學生服儀規定而未獲置理,被上訴人遂於110年1月4日通知上訴人解除系爭契約,並得請求上訴人賠償系爭損害等情。爰依民法第507條第2項規定,求為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4萬5,41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之判決,原審就此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至被上訴人逾此部分請求,經原審駁回未據其聲明不服,及經其捨棄民法第511條請求權基礎部分,見本院卷二第344頁,均非本院審理範圍)
二、上訴人則以:系爭契約僅記載制服各款式個別價格與總價,並無關於被上訴人製作制服特定數量及所需工資報酬之記載,且僅有交貨期限而無施作期限、工作進度及驗收等約定,故兩造間並未成立承攬關係,系爭契約僅為框架性合作協議,目的係為使被上訴人得於特定時間至上訴人校園販售制服,便利學生統一購買,上訴人僅有依系爭契約第9條約定提供新生姓名及學號、第4條約定於開學日協助發放制服等義務,上訴人無義務要求學生必須購買被上訴人所販售之制服,而被上訴人與學生既係自行商議購買制服與否及購買款式、件數,價金亦由學生直接交付予被上訴人,上訴人並未經手,買賣契約自係成立於被上訴人與學生之間,與上訴人無涉。又恢復服儀限制非上訴人應負之協力義務,且於上訴人學生事務會議作成廢止學生服儀規定之決議後,被上訴人仍有售出制服,顯見被上訴人之工作並不需要服儀限制始能完成,倘認上訴人負有維持服儀限制之協力義務,甚至必須強迫學生向被上訴人購買制服,以確保被上訴人出售足額制服,該約定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再者,被上訴人所主張之損害僅為先前之庫存,而庫存本為企業經營者應自行承擔之風險,被上訴人並未證明基於何種已定之計畫、設備或其他情事,在客觀上有全數出售該等庫存之確定性,復未扣除因此節省之費用及成本,逕向上訴人請求全部庫存之售價,實屬無據等語,資為抗辯。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為給付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本件經兩造確認之不爭執事項及爭點如下(見本院卷二第142頁至第143頁、第233頁至第235頁,並由本院依卷證為部分文字修正):
 ㈠本件不爭執事項:
 ⒈兩造於105年3月7日簽訂「城市大學五專部制服訂購合約書」(即系爭契約),約定被上訴人自契約簽訂日起至111年止負責製造及供應制服予上訴人之學生,制服款式及單價分別如原判決附表二甲、丙欄所示。(原證1)
  ⒉被上訴人於106、107、108學年度供應制服予上訴人學生之數量如原判決附表三所示。(原證17、23、26、28、30)
  ⒊上訴人106年學度第1學期新生註冊日為106年8月2日、開學日為106年9月18日,107年學度第1學期新生註冊日為107年8月2日、開學日為107年9月10日,108年學度第1學期新生註冊日為108年8月7日、開學日為108年9月9日,且被上訴人係於註冊日為上訴人之新生套量制服及統計數量。
 ⒋上訴人於109年2月21日以電子郵件通知被上訴人,將自109學年度起取消五專生穿制服規定,並於109年5月11日之108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事務會議決議廢止臺北城市科技大學學生服儀規定(下稱服儀規定),自109年學年度起開放服儀穿著,不以校服為限。(原證2、9、10)
  ⒌上訴人廢止服儀規定前,要求無法購買全套制服之學生,須出具「無法全套購買說明書」,敘明未購買之理由,該說明書並記載:「聲明:1.本人因故無法採購全套制服(原因如上述),為配合學校規定,當於開學前準備完成。2.有關制服未能穿著之校規處份詳載於學生獎懲辦法第九條第七項『服儀不符規定或逾期未複檢者-記申誡乙次』,本人已瞭解並配合。聲明人:班級:ˍˍ學號:ˍˍ姓名:ˍˍ陪同家長:ˍˍ日期:ˍˍ」。(原證13、上證3)
  ⒍109學年度第1學期新生註冊日(即109年8月4日)五專新生訂購制服人數為2人,數量共5件,明細如原證15所示。(原證15)
  ⒎被上訴人先後於109年10月22日、109年11月18日依序以中華郵政新莊五工郵局第616號、第665號存證信函催告上訴人於文到15日內恢復服儀規定,上訴人均已收受信函(其中第665號存證信函係於109年11月23日寄達),但上訴人迄今並未重行實施服儀規定。(原證18)
  ⒏被上訴人倉庫現場尚有上訴人校服庫存之款式及數量,如原證11之明細表(即原判決附表二甲、乙欄)所示。(原證11、原審卷第237至238頁之勘驗結果)
  ⒐被上訴人以109年12月31日民事變更追加備位訴之聲明聲請狀為解除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已於110年1月4日寄達上訴人。(原審卷第398、416頁)
 ㈡本件爭點:
  ⒈系爭契約之性質為何?
  ⒉上訴人廢除服儀規定是否未盡承攬契約定作人之協力義務?
  ⒊被上訴人因上訴人未盡協力義務之所受損害為何?
  ⒋被上訴人依民法第507條第2項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134萬5,410元本息有無理由?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訂定之契約,其性質有所不明,致造成法規適用上之疑義時,法院應為契約之定性,俾選擇適當之法規適用,以解決當事人間之紛爭。此項契約之定性及法規適用之選擇,乃對於契約本身之性質在法律上所作之評價,屬於法院之職責,並不受當事人主張所拘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67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基於私法自治原則,當事人間之契約不限於民法上之有名契約,其他非典型之無名契約仍得依契約性質而類推適用關於有名契約之規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9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49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承攬關係重在一定工作之完成,買賣關係則重在財產權之移轉,惟無論是買賣或承攬,均為有償契約。
 ㈡本件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契約為承攬與買賣混合契約,關於被上訴人提供制服款式及製作制服予學生,應適用承攬規定,關於被上訴人交付制服及價金協議等財產權移轉事項,則適用買賣規定云云,然兩造均不爭執訂製制服費用係由學生直接支付予被上訴人,上訴人並未經手,上訴人亦無另行給付報酬或費用予被上訴人(見本院卷二第139頁、第344頁、第345頁),足見系爭契約應屬無償。被上訴人雖稱兩造間依系爭契約第1條後段,係約定以學生交付之費用作為報酬之給付云云,觀之系爭契約第1條約定:「於新生註冊當日乙方(即被上訴人)將派遣人員協助套量制服尺寸及統計件數,並於當日由乙方向學生收取制服費用。」(見原審卷第23頁),惟被上訴人既不否認其將制服提供予學生由學生取得制服之所有權(見本院卷二第139頁),其自學生處收取之制服費用當屬學生因受領制服而支付之對價,該對價關係既存在於被上訴人與學生之間,自無可能成為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所給付之報酬,是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契約係約定由被上訴人向學生收取制服費用作為報酬之給付乙節,殊非可採。再由兩造所提出之制服明細清單(見原審卷第610頁、本院卷二第163頁至第227頁),可知學生所購買之制服數量、尺寸,係由學生與被上訴人自行達成合意,被上訴人尚有與個別學生就系爭契約所約定之制服單價另行議定,而提供折扣優惠予低收入戶學生(見本院卷二第229頁),且學生日後加購制服,均由學生直接與被上訴人聯繫辦理,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39頁、第147頁至第149頁),復為系爭契約第2條「考量學生退換貨及訂購制服之方便性,學生可透過乙方網站或專線電話,隨時與乙方聯繫出貨事宜」所明訂(見原審卷第23頁),凡此均可證被上訴人所主張之制服供給契約,實係存在於學生與被上訴人之間,而與上訴人無涉。至上訴人固於廢止服儀規定前,要求無法購買全套制服之學生,須出具「無法全套購買說明書」,敘明未購買之理由,然此僅係上訴人促請學生家長注意,如未購買制服需自行準備,非謂上訴人有強制規定學生一定要向被上訴人購買制服;再就上訴人提供新生及轉學生名冊予被上訴人一事(見本院卷二第9頁至第103頁),亦無非係便於被上訴人評估註冊當日套量所需時間與安排到場人員數量,難認兩造間有約定以上訴人新生及轉學生人數作為契約交易數量,況被上訴人復已自陳上訴人無須就學生購買數量低於新生及轉學生人數或就退貨部分之數量補足差額,兩造亦毋庸於每學期或每學年度進行制服數量與費用之結算(見本院卷二第141頁、第236頁),益徵系爭契約並無關於制服數量之約定;另系爭契約附件雖有記載制服各款式個別價格與總價(見原審卷第25頁),然兩造既未約定交易數量,自無從以該制服售價之記載遽認兩造間有就價金或報酬數額為約定。而系爭契約當事人既屬兩造,未及於學生,兩造間之系爭契約既無約定上訴人須支付價金或給付報酬,上訴人復未受領制服取得制服之所有權,系爭契約顯與買賣、承攬或承攬與買賣混合契約之性質有間,故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契約為承攬與買賣混合契約,尚非可採。
 ㈢細繹系爭契約第1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約定,被上訴人可於上訴人新生註冊當日派遣人員協助套量制服尺寸及統計件數,並於當日向學生收取制服費用;學生訂購之制服係於開學當日由被上訴人派員到校交由上訴人代為發放;日後被上訴人接獲學生訂購並確認該生所匯款項入帳後,被上訴人於1星期內將貨物送達上訴人;新生於開學日所領取之制服如需換貨,被上訴人於開學日後第3天派員到校統一收換(見原審卷第23頁),由上開約定可知,系爭契約訂立目的無非係上訴人為提供學生便捷之制服購買管道,由上訴人提供特定時間及場地,容許被上訴人進入校園,方便被上訴人與學生訂立契約而為媒介,被上訴人因此享有可於上訴人新生註冊當日進入校園就近媒合出售制服予學生之權利,上訴人亦基於照顧保護學生之立場,使學生方便領取制服,並避免被上訴人在開學後之授課期間任意進入校園,乃代為協助被上訴人發放制服予學生,輔助被上訴人履行其交付義務,兩造基於此種合作模式所成立之系爭契約,乃係透過上訴人媒介被上訴人與學生訂約之類似居間之無名契約,惟因上訴人為學校單位,依其性質不得就此取得報酬,兩造間亦無就居間報酬為約定,故系爭契約並不適用典型居間契約關於報酬之規定。
 ㈣被上訴人固需製作及供應制服予上訴人之學生,然該制服供給契約係存在於學生與被上訴人之間,上訴人並無受領被上訴人所製作之制服,亦無須給付被上訴人報酬,而僅居於媒介被上訴人與學生訂約之地位,已如前述,兩造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自無適用承攬規定之餘地,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亦不負有維持服儀規定之協力義務可言。從而,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契約關於其製作及供應制服之工作完成事項應適用承攬規定,其得依民法承攬章節第507條第2項規定,以上訴人未恢復服儀規定違反承攬契約定作人之協力義務,請求上訴人賠償因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害,即非有據。又被上訴人已無從依民法第507條第2項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損害,是被上訴人主張所受損害數額部分,亦無再行審究之必要。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507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134萬5,41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此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為假執行之宣告,容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王唯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任正人
             
原判決附表二:(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甲、
款式
乙、   
被上訴人請求計算數量
丙、
件金額
丁、       
被上訴人請求金額
戊、       
108年度銷售數量
己、       
原審認被上訴人得請求數量
庚、
原審認被上訴人得請求金額
 1
風衣式防水透濕外套-男款
88件
1,800元
158,400元
110件
88件
158,400元
 2
風衣式防水透濕外套-女款
67件
1,800元
120,600元
70件
67件
120,600元
 3
輕薄彈性長褲-男款
189件
760元
143,640元
165件
165件
125,400元
 4
輕薄彈性長褲-女款
119件
760元
90,440元
91件
91件
69,160元
 5
保暖防潑水保暖長褲-男款
253件
950元
240,350元
112件
112件
106,400元
 6
保暖防潑水保暖長褲-女款
153件
950元
145,350元
61件
61件
57,950元
 7
短袖襯衫-男款
172件
450元
77,400元
278件
172件
77,400元
 8
短袖襯衫-女款
80件
450元
36,000元
182件
80件
36,000元
 9
長袖襯衫-男款
212件
500元
106,000元
208件
208件
104,000元
 10 
長袖襯衫-女款
116件
500元
58,000元
139件
116件
58,000元
 11
長袖毛衣-男款
83件
820元
68,060元
86件
83件
68,060元
 12
長袖毛衣-女款
40件
820元
32,800元
61件
40件
32,800元
 13
刷毛保暖運動外套-男款
226件
620元
140,120元
116件
116件
71,920元
 14
刷毛保暖運動外套-女款
57件
620元
35,340元
78件
57件
35,340元
 15
吸濕排汗保暖運動長褲-男款
234件
500元
117,000元
140件
140件
70,000元
 16
吸濕排汗保暖運動長褲-女款
70件
500元
35,000元
81件
70件
35,000元
 17
吸濕排汗短袖運動上衣-男款
165件
290元
47,850元
182件
165件
47,850元
 18
吸濕排汗短袖運動上衣-女款
24件
290元
6,690元
105件
24件
6,960元
 19
吸濕排汗運動短褲-男款
284件
310元
88,040元
161件
161件
49,910元
 20
吸濕排汗運動短褲-女款
46件
310元
14,260元
98件
46件
14,260元
總計
1,761,610元


1,345,410元

原判決附表三:
編號
款式
108學年度制服交貨明細(原審卷第508至510頁、第380至382頁)
107學年度制服交貨明細(原審卷第548至554頁)
106學年度制服交貨明細(原審卷第540至542頁、第594至596頁)
上學期
下學期
總計
上學期
下學期
總計
上學期
下學期
總計
 1
風衣式防水透濕外套-男款
107件
3件
110件
120件
9件
129件
141件
9件
150件
 2
風衣式防水透濕外套-女款
68件
2件
70件
65件
12件
77件
54件
5件
59件
 3
輕薄彈性長褲-男款
161件
4件
165件
142件
10件
152件
163件
7件
170件
 4
輕薄彈性長褲-女款
89件
2件
91件
78件
11件
89件
78件
4件
82件
 5
保暖防潑水保暖長褲-男款
110件
2件
112件
114件
8件
122件
143件
8件
151件
 6
保暖防潑水保暖長褲-女款
58件
3件
61件
63件
10件
73件
56件
1件
57件
 7
短袖襯衫-男款
268件
10件
278件
272件
26件
298件
309件
19件
328件
 8
短袖襯衫-女款
172件
10件
182件
146件
24件
170件
137件
12件
149件
 9
長袖襯衫-男款
201件
7件
208件
246件
19件
265件
287件
17件
304件
 10
長袖襯衫-女款
136件
3件
139件
133件
22件
155件
121件
6件
127件
 11
長袖毛衣-男款
83件
3件
86件
103件
9件
112件
142件
7件
149件
 12
長袖毛衣-女款
59件
2件
61件
60件
10件
70件
61件
8件
66件
 13
刷毛保暖運動外套-男款
113件
3件
116件
124件
10件
134件
141件
7件
148件
 14
刷毛保暖運動外套-女款
76件
2件
78件
63件
10件
73件
62件
5件
67件
 15
吸濕排汗保暖運動長褲-男款
137件
3件
140件
135件
12件
147件
150件
10件
160件
 16
吸濕排汗保暖運動長褲-女款
79件
2件
81件
62件
12件
74件
62件
4件
66件
 17
吸濕排汗短袖運動上衣-男款
177件
5件
182件
150件
14件
164件
174件
11件
185件
 18
吸濕排汗短袖運動上衣-女款
101件
4件
105件
74件
13件
87件
68件
6件
74件
 19
吸濕排汗運動短褲-男款
156件
5件
161件
141件
13件
154件
162件
10件
172件
 20
吸濕排汗運動短褲-女款
93件
5件
98件
72件
13件
85件
67件
6件
7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