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414號
上 訴 人 國際維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信福
訴訟代理人 許凱傑律師
被 上訴 人 中悅彼得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青武
訴訟代理人 侯雪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111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兩造合意將本件移付調解,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陳心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麒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