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584號
上 訴 人 新北市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英楷
被 上訴 人 謝維軒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連根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26行關於「專任銷售期間至民國111年9月30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專任銷售期間至民國110年9月30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第1頁第26行關於「專任銷售期間至民國111年9月30日止」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汪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