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3號
上 訴 人 Uneka Inc.(即Uneka Concepts,Inc.之承受訴訟
法定代理人 Jeremy Green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構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精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0日所為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3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上訴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限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本院將以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黃珮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文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