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易字第47號
再審原告 大立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豪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捷誠精密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3,03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