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易字第52號
再 審原 告 明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秀琦
再 審被 告 美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麗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1年5月24日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98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5,69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2日裁定限期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再審原告(見本院卷第75頁)。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足憑(見本院卷第77、79頁),本件再審之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林政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