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上字第26號
上 訴 人 陳家良
吳家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律師
被 上訴人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萱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鄭凱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1月7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沈佳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