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洪英哲
林淑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敬峯律師
余岳勳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佶仁報關有限公司間本院111年度勞上易字第18號給付退休金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一年度勞上易字第一八號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一一一年三月十七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等為本院111年度勞上易字第18號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之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為釐清伊等於民國111年3月17日準備程序期日是否同意對於舊制退休金額以平均工資新臺幣(下同)2萬1,000元及1萬6,800元計算,及是否有自認之效力,以維護法律上利益,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交付上開期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勞上易字第18號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上開事件本院111年3月17日準備程序期日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上開規定,其所為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沈佳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禹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