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上字第176號
上 訴 人 董潔
董溶
董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百欣律師
蕭萬龍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耕樂律師
視同上訴人 楊葆華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董育陞(即董泓道之承受訴訟人)
兼法定代理人 冉慧玲(即董泓道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訴人 董汸道
訴訟代理人 陳鴻飛律師
參 加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瑞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因視同上訴人董育陞、冉慧玲之大陸地區住所未合法送達,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王育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