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上字第25號
上 訴 人 蓮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家凰
訴訟代理人 施中川律師
被上訴人 嘉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黃秀姬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八行中關於「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於判命超過2,325萬1,899元本息部分不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呂明坤
法 官 羅立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蕙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