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上字第59號
上 訴 人 東田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冠榮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中鈦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本院111年度建上字第59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予以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70萬7,288元,及自109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70萬7,288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萬6,893元,惟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2萬6,893元,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賴武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