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上更一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附帶被上訴人 交通部鐵道局
法 定代理 人 楊正君
訴 訟代理 人 林繼恆律師
陳昶安律師
黃祈綾律師
蘇怡文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附 帶上訴 人 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姜振中
訴 訟代理 人 李家慶律師
蕭偉松律師
張敦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7月3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梁夢迪
法 官 饒金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泰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