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黃羿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艾力特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本院111年度勞再易字第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表明再審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若未表明再審理由,其聲請再審即不合法,法院毋庸命其補正,逕行駁回之。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勞再易字第4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綜觀其民事聲請再審狀所載內容,並未表明任何法定再審理由,亦未敘明原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是依上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湯千慧
法 官 林大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