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118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臺北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常玉慧
訴訟代理人 王宏濱律師
梁堯清律師
複 代理 人 邱仁楹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簡兆芝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兆芝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洪維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7月25日上午9時45分於本院第1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林政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