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高清𡍼
訴訟代理人 李樂濟律師
上 訴 人 陳采榛
訴訟代理人 何朝棟律師
視同上訴人 高添財
被 上訴 人 華城開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為城
被 上訴 人 達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為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方瓊英律師
洪婉珩律師
被 上訴 人 法蘭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法蘭德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為城
訴訟代理人 陳錫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4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管靜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