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220號
上 訴 人 鼎峰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家正
訴 訟代理 人
上 訴 人 林家慶
上 一 人
訴 訟代理 人 王柏盛
上 三 人
訴 訟代理 人 劉君毅律師
被 上訴 人 閎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郭素媛
被 上訴 人 李慧敏
李輝民
林淑珍
吳玫伶
吳美瑜
吳宜鎂
吳浿妤
黃坤檳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林仕訪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頤奕律師
被 上訴 人 吳東禹
吳東偉
吳思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利息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22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虹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