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292號
上 訴 人 敦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建吉
上 訴 人 陳家財
林明忠
李衍傑
卓培煙
郭世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柯王蜜等間行使優先購買權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
係人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
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
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
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
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
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
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
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
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或具有
律師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茲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7日內補正,上訴人如逾限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逸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