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337號
上 訴 人 陽光山林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偉馨
訴訟代理人 陳麗玲律師
複 代理 人 洪瑋駿
被 上訴 人 陽光大綠地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佩玲
訴訟代理人 徐建弘律師
複 代理 人 許金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9月9日上午11時30分於本院第6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陳 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