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45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帆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彬
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益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耀夫
訴訟代理人 蕭偉松律師
陳君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沈佳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