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46號
上訴人即
被上訴人 尚鼎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志豪
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律師
複代理人 趙芷芸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美麗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慧青
訴訟代理人 方文萱律師
周志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