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559號
上 訴 人 信城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麗華
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律師
上 訴 人 森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星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筱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毛彥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