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74號
上 訴 人 黃政勇
訴訟代理人 林鉦偉
廖永泰
追 加原 告 江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宛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志倫律師
上 訴 人 文權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水珠
上 訴 人 林淑英
涂夢雷
翁聰明
廖慶雄
廖瑞菁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廖慶祥
上 訴 人 廖柏桃
游廖珀鑾
楊佩蓉
王碧蓮
湯均華
林益家
周虎成
鄭美蘭
周 文
陳龍泉
陳詠浚
邱如瑟
飛資得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方孝
上 訴 人 林士豪
林瑞雲
汪曉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本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通行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10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朱美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