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802號
上  訴  人  邁可辛格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鎮洲 
訴訟代理人  劉祥墩律師
            謝宗霖律師
            張佳琪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銳錡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9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上訴所必備之程式
    。上訴不合程式且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1年7月15日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上訴狀未表明上訴聲明,依同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其上訴不合程式,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婷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盈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