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48號
變更之訴原告 高為邦
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
變更之訴原告 葉明村
訴訟代理人 王彩又律師
張淑美律師
變更之訴被告 合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宇
訴訟代理人 倪子修律師
王聖舜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榮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石有爲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曾明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盈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