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上字第18號
上 訴 人 高大偉
陳彥生
陳納滿
朱培深
宋文志
崔承傑
李建成
徐正安
洪凱威
牟國寶
林秀妹
黃清波
游日泰
萬榮斌
上 4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律師(辯論終結後委任)
上 14 人
訴訟代理人 張詠善律師
被 上訴人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政超
訴訟代理人 宋嬅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上訴人黃清波、林秀妹、游日泰、萬榮斌於辯論終結後另具狀表示原加班費計算表有漏未計算部分,聲請再開準備程序以補正計算表,為究明當事人真意,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6月1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戴嘉慧
法 官 林佑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蕭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