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上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張琬甄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鐘煒翔律師
被 上 訴人 臺北欣積國際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雷格斯商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雷格斯企業管理諮詢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Shingo Nishioka即西岡真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律師
謝亞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一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