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上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張琬甄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鐘煒翔律師
被 上 訴人 臺北欣積國際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雷格斯商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雷格斯企業管理諮詢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Lynsey Blair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律師
謝亞彤律師
一、被上訴人臺北欣積國際商務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雷格斯商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雷格斯企業管理諮詢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Shingo Nishioka(即西岡真吾),嗣變更為Lynsey Blair,並於民國112年4月7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等情,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被上訴人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㈠第433頁至第441頁〕,核先敘明。
二、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28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本件上訴人於109年7月10日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被上訴人主張於109年6月30日以公司內部電子郵件對上訴人為終止契約之通知,且上訴人自109年7月1日起即未到班,則被上訴人前開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到達上訴人時,是否有違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規定而屬無效之情形,請兩造於文到10日內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