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上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高世杰(即高邱美麗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複 代理人 宋易修律師
被 上訴人 高世洋
訴訟代理人 余韋德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尊翔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律師
被 上訴人 高芸茜
高世芳
高世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
複 代理人 簡辰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10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翁儀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