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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上字第114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蘇偉志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蘇琦祥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林昱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7號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並為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肆仟零參拾貳萬壹仟柒佰貳拾捌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貳萬玖仟壹佰陸拾伍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本件被上訴人附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肆仟零參拾貳萬壹仟柒佰貳拾捌元,被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參萬伍仟玖佰捌拾陸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計算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價額之規定,同法第466條第4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次按請求分割遺產之訴,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而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意旨,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亦即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定之,上訴利益亦應依此標準計算,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56號、102年度台抗字第80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附帶上訴與上訴同,亦求為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關於己不利部分之方法,上訴、附帶上訴時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附帶上訴,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4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
 ㈠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而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是以當事人對分割判決一部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效力應及於訴之全部(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以上訴人、蘇淑珍、蘇王金點為被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蘇清雲如附表編號1至32所示之遺產,其訴訟標的應按其應繼分比例4分之1計算之。原審判決就被繼承人蘇清雲如附表編號1至30所示遺產,依原審判決所定之分割方法分配,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被上訴人亦提起附帶上訴,主張遺產範圍尚有如附表編號31、32所示項目。上訴人、被上訴人雖各僅就附表所示遺產及部分分割方法、原審判決認定之遺產範圍及部分分割方法有爭執,分別提起上訴、附帶上訴,惟依上說明,上訴、附帶上訴效力仍及於訴之全部,合先敘明。
 ㈢嗣兩造於本院分別具狀表示不再主張附表編號28所示項目為被繼承人蘇清雲之遺產(見本院卷第317至321頁),則本件遺產範圍自不包括附表編號28所示項目。又蘇王金點雖放棄受分配遺產金額,仍屬遺產分割方法範疇,對訴訟標的價額仍應按被上訴人應繼分比例定之並無影響。是兩造上訴、附帶上訴利益均應以附表編號1至27、29至32所示遺產項目於起訴時之價額新臺幣(下同)1億6128萬6911元,按被上訴人應繼分即其主張得分配之比例4分之1核算為4032萬1728元(計算式:161,286,911×1/4=40,321,72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萬356元,上訴人、被上訴人僅分別繳納12萬1191元、1萬4370元(見本院卷第25、264頁),依序應補繳42萬9165元(計算式:550,356-121,191=429,165)、53萬5986元(計算式:550,356-14,370=535,986)。茲限上訴人、被上訴人各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附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陳筱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珮茹
附表:
編號
遺產項目
價額
      備註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000)及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0樓之0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3674萬5418元


建物面積合計為176.15㎡;以實價價登錄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每平方公尺20萬8603元估算其價額
(被上訴人意見同此價額計算,見本院110年度家抗字第42號卷第18、25頁)
  2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0分之0000)及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號00樓之0建物(權利範圍:全部)、0000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號地下室建物(權利範圍00分之00)

(原法院109年度家調字第1224號卷第241至243頁0000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記載「權利範圍48分之28」,原審判決附表一、附表甲編號2記載「權利範圍:全部」有誤)
4506萬5364元
  
⒈0000建號建物面積為82.79㎡;以109年實價登錄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每平方公尺20萬9000元估算其價額為1730萬3110元。
⒉0000建號(地下室)建物面積為455.43㎡(停車場層次面積105㎡+地下層層次面積316.25㎡+共有部分面積34.18㎡〈755.94㎡×4522/100000〉),以109年實價登錄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每平方公尺20萬9000元之半數估算其價額為2776萬2254元(455.43㎡×28/48×209,000×1/2=27,762,254)
(被上訴人意見同此價額計算,見本院110年度家抗字第42號卷第19至20、25頁)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及臺南市○○區○○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512萬6774元

建物面積為150.09㎡,以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每平方公尺3萬4158元估算其價額
(被上訴人意見同此價額計算,見本院110年度家抗字第42號卷第20至21、25至26頁、本院卷第282頁)
  4
臺南市○里區○里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及臺南市○里區○里段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里區○○路000巷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307萬9355元

建物面積為141.56㎡,以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每平方公尺2萬1753元估算其價額
(被上訴人意見同此價額計算,見本院110年度家抗字第42號卷第21至22、26頁、本院卷第282頁)
  5
臺南市○里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
11萬7166元

面積95㎡;與蘇清吉、蘇清進公同共有1分之1;以109年土地公告現值3700元/㎡計算其價額(95×3,700×1/3)
  6
臺南市○里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
70萬3000元


面積570㎡;與蘇清吉、蘇清進公同共有1分之1;以109年土地公告現值3700元/㎡計算其價額(570×3,700×1/3)
  7
臺南市○里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分之1)

(原法院109年度家調字第1224號卷第171至173頁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記載「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分之1;原審判決附表一、附表甲編號7記載「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有誤)
54萬9683元


土地面積3298.1㎡;與蘇清吉、蘇清進公同共有2分之1;以109年土地公告現值1000元/㎡計算其價額(3298.1×1,000×1/2×1/3)
  8 
臺南市○里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
96萬7690元


面積2903.07㎡;與蘇清吉、蘇清進公同共有1分之1;以109年土地公告現值1000元/㎡計算其價額(2903.07×1,000×1/3)
  9
臺南市○里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
36萬9510元

面積1108.53㎡;與蘇清吉、蘇清進公同共有1分之1;以109年土地公告現值1000元/㎡計算其價額(1108.53×1,000×1/3)
 10
臺南市○里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6分之2)
65萬70元



面積5850.63㎡;與蘇清吉、蘇清進公同共有6分之2;以109年土地公告現值1000元/㎡計算其價額(5850.63×1,000×2/6×1/3)
 11
臺南市○里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6分之2)
6萬9518元

面積417.11㎡;與蘇清吉、蘇清進公同共有6分之2;以109年土地公告現值1500元/㎡計算其價額(417.11×1,500×2/6×1/3)
 12
臺南市○里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
48萬2163元

面積1446.49㎡;與蘇清吉、蘇清進公同共有1分之1;以109年土地公告現值1000元/㎡計算其價額(1446.49×1,000×1/3)
 13
臺南市○里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
47萬5066元

面積1425.20㎡;與蘇清吉、蘇清進公同共有1分之1;以109年土地公告現值1000元/㎡計算其價額(1425.20×1,000×1/3)
 14
臺南市○里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
90萬3673元

面積2711.02㎡;與蘇清吉、蘇清進公同共有1分之1;以109年土地公告現值1000元/㎡計算其價額(2711.02×1,000×1/3)
 15
臺南市○里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
122萬6944元

面積3057.17㎡;與蘇清吉、蘇清進公同共有1分之1;以109年土地公告現值1204元/㎡計算其價額(3057.17×1,204×1/3)
 16
臺南市○里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
68萬3893元



面積1685.85㎡;與蘇清吉、蘇清進公同共有1分之1;以109年土地公告現值1217元/㎡計算其價額(1685.85×1,217×1/3)
 17
臺南市○里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
及臺南市○里區○○里0鄰○○○0000號(未辦建物登記全部)


79萬16元

⒈土地部分78萬2250元:
  面積1917.28㎡;
  與蘇清吉、蘇清進公同共有1分之1;以109年土地公告現值1224元/㎡計算其價額(1917.28×1,224×1/3
 )。
⒉房屋部分7766  元:
 與蘇清吉、蘇清進公同共有1分之1;以110年9月13日房屋稅籍證明書課稅現值2萬3300元(見原法院重家繼訴字卷第61頁)計算其價額(23,300×1/3)。
 18
臺南市○里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
30萬6700元

面積368.04㎡;與蘇清吉、蘇清進公同共有1分之1;以109年土地公告現值2500元/㎡計算其價額(368.04×2,500×1/3)
 19
臺南市○里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
29萬4253元

面積304.40㎡;與蘇清吉、蘇清進公同共有1分之1;以109年土地公告現值2900元/㎡計算其價額(304.40×2,900×1/3)
 20
臺南市○里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
13萬5775元

面積162.93㎡;與蘇清吉、蘇清進公同共有1分之1;以109年土地公告現值2500元/㎡計算其價額(162.93×2,500×1/3)
 21
臺南市○里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及臺南市○里區○○里0鄰○○○0000號(未辦建物登記全部)


224萬2187元

⒈土地部分222萬32
  21元:
  面積6107.75㎡;
  與蘇清吉、蘇清進公同共有1分之1;以109年土地公告現值1092元/㎡計算其價額(6107.75×1,092×1/3)
⒉房屋部分1萬8966元:
  與蘇清吉、蘇清進公同共有1分之1;以110年9月13日房屋稅籍證明書課稅現值5萬6900元(見原法院重家繼訴字卷第63頁)計算其價額(56,900×1/3)
 22
彰化銀行忠孝東路分行存款1元暨其利息
1元


 23
臺灣企銀忠孝分行存款8元暨其利息
8元

 24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存款33萬3807元暨其利息
33萬3807元

 25
彰化銀行松山分行存款125元暨其利息
125元

 26
彰化銀行忠孝東路分行存款美金0.52元暨其利息
16元

 27
彰化銀行存款1,000元暨其利息
1000元

 28
勁祥企業有限公司出資額75萬元,剩餘47萬4811元
47萬4811元
兩造於112年3月15日達成調解,上訴人同意該部分不屬於被繼承人蘇清雲遺產(見本院卷第311、312頁)
 29
辰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24,000股暨其股息
5419元

 30
被繼承人蘇清雲對蘇偉志之借款債權美金40萬元
1124萬元

美金40萬元,依起訴時109年12月8日台灣銀行買入現金匯率28.1折算新臺幣為1124萬元
 31
被繼承人蘇清雲對蘇偉志之借款債權美金10萬元
281萬元
美金10萬元,依起訴時109年12月8日台灣銀行買入現金匯率28.1折算新臺幣為281萬元
 32
被繼承人蘇清雲以蘇琦祥、蘇偉志、蘇淑珍3人名義操作之股票4591萬2317元

4591萬2317元
(見原法院重家繼訴字卷第391頁、本院卷第283、294頁)
編號1至27、29至32所示遺產項目之價額合計為1億6128萬69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