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176號
上 訴人即
被 上訴人 陳正甫
訴訟代理人 陳彥佐律師
葉兆中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昌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恒義
訴訟代理人 謝啓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2月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于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