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661號
抗 告 人 允升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傅俊龍
抗 告 人 邱意茹
林天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傅俊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本院112年度上字第66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自明。
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6日本院112年度上字第66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上開規定繳納抗告費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姝妤